受賄罪犯罪主體范圍擴大 公務員配偶子女可定罪
來源:西安網站制作 日期:2015-06-12 15:54:04 點擊:3587社會生活中常有這樣的現象,有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此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以上行為可定罪。
案例:
“公路巨貪”兒子被判三緩三
2005年3月,首都公路發展公司原董事長、被稱作“公路巨貪”的畢玉璽因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他的兒子畢波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此前的8月,他的妻子王學英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法院認定,畢波在明知30萬美元是其父收受的賄賂款的情況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將該筆贓款轉移,構成轉移贓物罪。
草案內容:
擴大受賄罪犯罪主體范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同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研究,建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中增加兩款。第一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款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鍵詞:
家族式腐敗
據記者了解,當前被查處的官員中,有的領導干部為給子女經商籌錢,直接挪用公款、貪污受賄。有的用“權力變現”的方法,利用職權授意需要“報恩”的個人或單位,“照顧”兒子的公司,或者在背后參與經營,兒子則可以打著老子的旗號,利用老子的職務影響,“要風得風,要雨得雨”。有時候,老子剛剛給別人批了一個項目,兒子隨后就去攬工程。以老子的權力作后盾,許多官員的子女從事著一本萬利的生意,在建筑、房地產、工程招投標等熱門領域總是戰無不勝。“老子為兒子撐腰,兒子為老子撈錢”,這種模式在近年來被查處的官員中屢見不鮮。而且,因為利益完全由家族“獨占”,所以腐敗動機特別充足,他們會不惜手段、不顧后果,導致偵破“衙內式腐敗”極其艱難。
律師解讀
對配偶子女等量刑偏輕
云南鑫金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愛國認為,《刑法修正案草案》(七)第十一條,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增加了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和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受賄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并處以刑罰,大大擴大了受賄罪犯罪主體的范圍。二是對上述犯罪主體的刑罰處罰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與國家工作人員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相比,顯得量刑偏輕,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悖,建議以受賄論處,本條的三個條款的規定才相匹配。
專家觀點
“有關系的人”難界定
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邵衛鋒認為,草案中擴大了受賄罪的主體范圍擴大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主體擴大的原因在于,在現行的法律面前,對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打擊有缺漏,很難真正有效地打擊犯罪。因為很多國家工作人員在被查處時都存在狡辯,對家人的違法行為也是聽之任之。現在新出的草案是可以彌補這方面漏洞的。這款草案也于目前國際環境對打擊貪污腐敗的國際法律精神一致,打擊的對象不局限在政府官員身上。
但是,在打擊貪污腐敗的過程中也會存在很多問題,一是對草案中提到的“有關系的人”,這個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很難界定,執法部門很難把握。二是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很難確定主體。如果被無限放大權利,將有可能造成公民在人身安全保護方面得不到保障。
每個新法律的出臺,考慮的不應僅是法律日后取得的正面效果,也應該把法律的負面效應放在考慮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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